浅析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点击数:105 | 发布时间:2025-09-10 | 来源:www.rdqsjc.com

    作者介绍:王斌,山东石大胜华化工股份公司。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6)01|080|02

    无单放货行为是国际贸易运输中常常面临的贸易风险。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中常常用到的一种运输买卖凭证,是航海运输和贸易买卖的综合体,具备关键的价值意义。传统提单办法会产生运输船到达港口与银行办理结算时提货单仍未交给收货人的问题。这就导致港口堵塞,收货人没办法准时取货的经济损失。所以,承运人会面临无单放货问题,而收货人会蒙受没办法收货,致使海运纠纷连连不断。因依据有关数据统计,货轮航运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出租船的运输能达到50%,贵重货物如矿产和石油能高达100%。

    1、有关概述

    国际航运的基本原则指出,承运人有义务和责任在约定的港口凭着正本提单完成交货行为。无单放货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成文概念,是在法律案件和国际贸易中这种现象不断发生而渐渐形成的习惯说法。

    国内学者针对无单放货做了不少研究,提出了不少不同内涵。雷霆介绍,无单放货是承运人通过提单副本在目的港完成交货的行为,即承运人凭着提单副本加保函放货。郭峰在研究中指出,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卸货港没正本提单的状况下进行放货的行为,这种讲解下,无单放货的范围愈加广泛。将无单放货的定义放大,李守芹则表明,无单放货包括两种状况。除去未凭着正本提单出货货物外还包括为凭着正本提取货物,这种看法从交货和提货两个不同角度进行讲解。综上所述,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没正本提单时,将货物出货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并使货物脱离自己控制和收货人面临无货风险的现象。

    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主体的不同可将无单放货分成三类。其一,承运人未获得正本提单与交货人完成交货行为,这种在无单放货纠纷中占据非常大比率。其二,实质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下推行无单放货行为。其三,实质承运人在未签发提单状况下仍旧推行无单放货的行为。

    2、法律性质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不同,其构成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会导致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不同后果。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诉讼结果的确定都有非常大的关系,其准确定性具备非常大的要紧意义。关于无单放货行为是不是是违法行为还具备非常大的争议,海量学者也有不一样的看法。总结而来,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主要有违约性、侵权性、违约侵权相竞合三类型型。

    (一) 违约性

    提单在国际贸易航运环节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表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的合同,具备违约性质。

    国内《海商法》的有关条例指出,提单享有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在承托双方达成共识后,合同便生效。提单是合同的证明,具备合同的特点,记载着运输条约。司玉琢在我们的编著中提到,提单的合同证明用途表明其拥有债权效力,是确立承托双方在货运运输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罗忆宋表示,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仅有提单凭证,没有其他契约关系。因此,收货人同意提货单后,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就产生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违反了其保证向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出货货物的义务,具备违约性质,应当依据提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国内《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弥补或赔偿。法律上没需要运输合同是物权凭证,只证明合同双方就是当事人同时证明收货人由于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而经济损失。因此,提货单是不是具备物权凭证用途不是重点,承运人要确保凭正本提货单放货才是应当旅游的责任义务。承运人发生无单放货的风险,违背了合同条约,具备违约性。

    (二)侵权性

    侵权性首要条件是觉得提货单即物权凭证。无单放货风险的产生致使正本收货人没办法正常的提取其财产,物品所有权遭到侵害,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无单放货的侵权性来源于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即提单具备的物权凭证性质。在国内《海商法》和民事法律法规没对提单是不是是物权凭证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即使承认提单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时,收货人并不享有货物的占有权,收货人也并不可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只有享有货物所有权的人才能进行侵权的起诉。除此之外,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要件有存在损失,但无单放货并未必发生货物损失。这种承运人侵权性说法仍存在争议。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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