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

点击数:853 | 发布时间:2025-08-03 | 来源:www.cctadp.com

    1、搜索引擎概述

    (一)搜索引擎的定义。

    搜索引擎是在网页中自动生成用户所需的信息或者为用户提供含有信息的网页的链接工具,其通过技术方法帮助用户在庞大的网络资源中以最快的速度探寻到自己所需的信息,是一种借助自动抓取程序对互联网资源进行整理以备查看的互联网媒体形式。搜索引擎提供者是以提供信息搜索链接服务为主的运营商,是海量提供互联网中介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以下简称ISP)中的一种。

    (二)搜索引擎的特点。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通过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只不过其反馈的有关网站的链接地址列表,只有通过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到第三方网站上才可以浏览或下载所需信息,也即是说搜索引擎在此过程中起到一个桥梁中介有哪些用途,它只不过告诉用户信息地方,而真的提供信息的是被链接的网站。所以搜索引擎的特点在于其技术中立性。

    2、搜索引擎提供者要承担的几种直接版权责任

    搜索引擎提供者要承担的直接版权责任是指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其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时的有关行为直接侵有权利人的版权,其应为我们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一)暂时复制责任。

    搜索引擎在检索信息时要采集重点信息以形成检索数据,而这类信息进入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时会在其系统内存中被自动复制,这种复制只不过一种需要而且暂时的复制。在国内《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只不过以不完全列举的方法给“复制”下了一个概念:“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从该概念看,非常难得出搜索引擎提供者在系统工作时是不是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二)链接责任。

    链接是指通过用计算机可以辨别的语言编辑包括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一样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打造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链接地址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3、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及认定

    (一)间接侵权责任的定义。

    国内法律并没直接界定间接侵权责任的定义,但在涉及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一同侵权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继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148条作了更进一步的讲解,“教唆、帮助别人推行侵权行为的人,为一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借助互联网侵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些条约为并未直接推行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提供了依据。在专门的著作权法律中,《讲解》第四条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参与别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互联网教唆、帮助别人推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推行侵权行为人的一同侵权责任”.在《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公告书后,依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一同侵权责任。”搜索引擎提供者承担侵犯版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参与”、“教唆”或者“帮助”别人通过互联网推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且其主观要件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法律将之界定为“一同侵权责任”.在这类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间接侵权”作出如下讲解,其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直接、具体的版权侵权行为存在,并且诱导、鼓励或者帮助该第三人推行侵权的行为。具体讲,认定“间接侵权”包含以下要件:第一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别人推行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即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第二是行为人对别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诱导、鼓励或帮助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即主动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和在有能力采取相应手段制止扩大侵权行为损害时却没采取相应手段而是放纵该行为的发生。

    (二)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从以上间接侵权责任成立的两个要件来看,搜索引擎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成立的重点在就于认定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即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别人推行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但以前文所述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搜索引擎在用户进行关键词查看时,程序会自动搜索并链接有关网站地址,没办法进行人工增删、编辑,那样对于被链接的内容,搜索引擎提供者是不可能“明知或者应知”别人是不是侵权的。搜索引擎提供者只有在版权人告诉其检索链接的网站侵权后才会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而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样认定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的范围成为重点。

    4、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责任限制规则,即“避风港规则”

    (一)“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避风港规则”是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以下简称DMCA)提出的限制链接责任的机制。在DM-CA第512节(d)款中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用信息定位工具。包含目录、索引、路标或超文本链接,将用户引导或链接至存在侵权内容或行为的网站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除去法院因下令命令以外,不承担停止传输的义务。”此款指明了无过错的搜索引擎提供者防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办法是接到版权人的公告后准时断开侵权链接。

    在国内同样存在着对于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公告书后,依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一同侵权责任。”国内第一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没规定表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公告后,采取手段移除有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可见因为索引擎提供者很难对网络内容尽到全方面审察的义务,因此其不必对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提供作品的网站通过网络推行侵犯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公告后未采取移除有关内容的状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从这类规定来看,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下,搜索引擎提供者要想遭到“避风港规则”的庇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主观上对被链接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确实不知情;即客观上当其接到权利人的公告书后,立即采取手段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

    (二)“避风港规则”的不足及补正。

    以前文剖析看,搜索引擎提供者断开的只能是版权人所提供的具体的链接地址,论文格式因为互联网链接呈现一种网状结构,达到某个网页路径不止一条,极大概出现用户检索时出现由搜索引擎提供的海量链接最后依旧会指向侵权内容的状况。所以在“避风港规则”下,只不过限制了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却不可以真的达到阻止侵权继续的最后目的。因此,从既要保护搜索引擎行业的如火如荼又要切实解决互联网中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原则出发,一方面对于无主观过错的搜索引擎提供者而言,当其接到版权人提供的关于侵权作品的具体链接地址后立即断开这类链接后即可不必承担链接责任;其次,搜索引擎提供者应当在版权人请求之后,借助其技术手段想版权人提供其可得到的关于侵权作品的来源信息,包含侵权作品的来源网站、存储它的主机的IP地址等等,从而帮助版权人追究真的侵权主体的责任,制止侵权的继续。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真的达到保护技术进步和保护版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5、搜索引擎提供者与版权人利益平衡之对策

    好似在本文引言指出的那样,在现实日常,版权人和引擎提供者的利益冲突愈演愈烈,除去应该澄清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各种情形之下应当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以外,还应当愈加积极地采取其他手段来促进二者利益达到平衡,达成双赢的结果。搜索引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由技术和市场合引发的,因此,正视技术和市场未来发展趋势,借助二者的力量来促进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版权人的利益达到平衡。

    (一)技术方法。

    1.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手段。

    《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互联网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手段,不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手段的装置或者部件,不能故意为别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手段提供技术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可见法律鼓励权利人借助技术手段来保护我们的版权。譬如版权人可以在其作品中加入类似“写保护”的技术手段,当用户从网站上下载了文件后必需有验证码才能打开文件;被授权网站之间可以打造禁止链接的协议,搜索引擎就不可以打造与这类网站的链接。相信伴随技术的进步,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技术手段将会愈加多。

    2.搜索引擎提供者的内容辨别技术。

    据报道现在世界搜索引擎巨头谷歌正在研发一种名为“内容辨别系统”的技术手段。该系统可以帮助谷歌将没授权的视频、音频及图片文件过滤掉。处于官司缠身窘迫中的谷歌已经意识到了改进现有技术的急迫性,并已在该系统研发方面获得重大进展。同时,美国另一家知名的搜索引擎提供商宣布已经成功研发出内容辨别系统,并在媒体发布会上演示了该成就。可以预见,伴随研发工作的进展,内容辨别技术会让搜索引擎提供者拥有从大量信息中辨别侵权内容的能力。

    (二)打造互赢的商业合作模式。

    2007年初,全球四大唱片公司之一的百代唱片与百度签署协议,百代授权百度用其全部华语歌曲,并供网民免费试听,而百度则将自己获得的广告商的赞助与百代进行分成。同时,百度还在其MP3搜索引擎上设立了百代音乐专区。

    伴随搜索引擎技术的飞速进步,当今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搜索引擎年代”.对于搜索引擎提供者怎么样保护版权人数字化的著作权,已经不是一个没办法可循的问题,正如在美国一块有关于互联网著作权的判例中法官过去在判决书中写道:“大家生活在一个急速变化的年代里,一方面是技术环境的日新月异,其次是法院还拿着‘陈旧’的法条来应对技术更新的挑战。

    因此,法院需要理智而小心,不可以为知道决特定的因滥用而引起的市场混乱问题而仓促修改责任原则,不管表面看来新的问题跟以往是怎么样的不同。”法律已经确认了搜索引擎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原则,要做的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健全有关细节问题,对于其责任认定愈加明晰、简单。而为了从长远角度达到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版权人的利益平衡,需要在法律以外依赖技术和市场的力量探索更多渠道,由此才能让各方主体都受惠于搜索引擎技术所带来的变革。[论文网]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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